三新:“大修”具有重大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中央对职业教育新要求。《职业教育法》把重大判断和改革举措悉数吸收,将其从国家规范性文件上升到法律高度,在更高维度、更大力度上支撑这些改革举措落地落实,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开辟新空间。
充分融合新世纪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成果。《职业教育法》将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经验、模式和规律性认识充分融合到文本中,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化、提高和升华,将为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注入持久动力。
切实开创新阶段职业教育依法治理的新局面。《职业教育法》切实反映了职业教育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需求,为新阶段职业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一方面,职业教育治理体系更加明晰;另一方面,对职业教育治理关键制度予以确认,为职业教育依法治理打好了“地基”。
三亮:法律维度上呈现新亮点
筑牢了职业教育类型发展的“压舱石”。一是完成了立法依据的突破性升级,其上位法从教育法和劳动法提升为宪法,标志着职业教育战略地位的提升。二是完成了从政策到法律层面的升华。2019年“职教20条”首次明确职业教育的类型地位,2021年“两办意见”再次强调“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地位”。此次在法律层面上再次明确,向社会释放了党和国家推动职业教育类型发展的决心,有利于进一步塑造各方共识、引导发展预期。三是完成了从平面到立体的覆盖。充分挖掘原有政策中落实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的保障举措及体制机制,给出立体式、全方位法律条文组合,向社会各界传递了鲜明的法律意志,将大大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打破了专科学历层次的“天花板”。一是明确职业教育学历层次可向本科及以上层次延伸突破,为更加完备的现代职教体系构建预留了发展空间,为职业教育发展更高层次学历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明确优质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可以申办本科专业,为优质专科高职院校办本科专业提供了法律通道,扩大了本科职业教育的实施主体,为加快形成职业本科教育良性发展生态开辟了新路径。三是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在学业层面上为职业学校学生的“平等机会”提供了保障,同时为职业教育依法构建适合的学位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注入了深化产教融合的“催化剂”。一是引导产教融合切实深入办学治校全过程。明确“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独立或联合举办职业教育,拓展了企业主体参与的方式与空间。二是出实招激发职业学校深化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明确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专兼职教师的劳动报酬,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三是正反向规定结合引导企业实质性参与职业教育。在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上,法律给出了组合式的条款,同时对行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法律义务给予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法律责任和拒不改正的,明确了相应的惩治举措。
三期:高质量发展蕴藏新期望
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更加巩固。一是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体系的各类关系。对建设什么样的职业教育体系作了清晰界定,规定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不同定位和基本要求,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遵循。二是进一步清晰职业教育体系的保障机制。一方面,明确要建立各类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确保职业教育体系的横向融通;另一方面,明确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组成,为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科职业教育发展更加稳健。一是在体系建设上,明确本科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纵向体系的高层次和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在学校设置上,明确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职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与普通本科学校设置保持一致。三是在学业出口上,给予本科职业学校学位授予权限,填补了法律空白。四是在实施路径上,明确职业本科教育既可由本科职业学校、普通本科学校实施,也可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专科层次高职学校的部分专业实施。
产教融合保障机制更加健全。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对于产教融合干什么、怎么干给出明确规定,将带动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与之配套的、更为细致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围绕产教融合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法律体系。二是进一步健全政策层面的机制保障,法律层面的保障为政策设计与制度安排提供了新动能。可预期,将有一批与法律相配套的、可落地可操作的政策机制获得制定和出台,促使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备。三是进一步丰富实践层面的典型案例。有了法律保障和配套政策引导,各种产教融合新模式、新形态、新案例将快速涌现,既能对法律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效反馈,更能有力推动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为制造强国、质量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谢永华,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校长)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