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高职教育不再“矮人一等”。新职教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阐明“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建国以来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职业教育类型定位,让职业教育彻底告别了层次定位,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扫清了障碍。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这些规定将破除职业教育学生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在公务员招考中的学历歧视和技能漠视,为职业教育学生营造出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也为人民群众尊重职业教育、认可职业教育、选择职业教育注入强心针。
二是高职教育不再“止步专科”。新职教法规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这个规定为专科高职院校中的高水平专业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打开了通道,一方面可以抑制专科高职院校升本的冲动,另一方面也为专科高职院校学生继续深造搭建“立交桥”。允许专科高职院校中的高水平专业举办本科层次专业教育,将有效整合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为产业优化升级和技能型社会建设培养更多高端技术技能人才。
三是高职教育改革不再“浅尝则止”。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面临的都是最难啃的硬骨头,亟需法律的支撑。新职教法给高职院校吃下了定心丸,注入了新动能。新职教法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这些规定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让高职院校更加敢于创新产教融合体制机制,更加敢于开放融合办学,更加敢于整合社会资源。
(李雄威,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信息来源: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