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海生:五个突破,构建中国特色职教制度体系

作者:发布时间:2022-05-17浏览次数:394

第一,在法律上确定了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定位。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将职业教育视为一种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此次《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将职业教育的类型教育定位以法律条文形式确定下来,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鼓励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职业教育。

第二,在法律层面构建起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就治理主体而言,《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治理结构。在职业教育外部治理机制上,强调中央层面的宏观指导作用,落实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在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宏观统筹的基础上,强调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强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的义务和责任。要求行业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职业教育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在职业院校内部治理机制上,明确了“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赋予了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实行弹性学习制度、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上的自主权,给予了职业院校开展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支配的合理权限,为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给予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第三,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以及继续教育相互渗透、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主要目标。《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职业学校、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职业教育学校体系,并将技工学校和符合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的技师学校纳入体系。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上,《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中高职贯通培养和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考核的职教高考制度,并要求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确定比例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为学生在职业学校教育体系内升学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职普融通上,《职业教育法》提出了“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确立了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累、转化的制度,应该说“普职协调发展”是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紧密联系属性的必然要求,是不断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的必然选择,是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的必然结果。

第四,实现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化建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我国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无论是在制度建设上,还是在探索上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始终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保障。《职业教育法》强调,“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明确了“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置、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要求“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开展集团化办学和订单班培养,国家积极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可以说,《职业教育法》系统性地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主体地位、途径、方式和保障予以了明确,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康、可持续、深入发展提供了保障。

第五,确立了面向人人的职业教育基本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就职业教育而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职业教育法》强调,发展职业教育应“坚持面向人人”,“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面向社会所有群体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同时,《职业教育法》着力于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塑造职业教育公平发展环境,强调“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这意味着职业院校的学生也可以接受本科层次教育,在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上也将获得与普通院校学生平等的地位。

(潘海生,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