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现制定我省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试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含退役士兵、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招生,既是缓解当前就业压力,更是解决技术技能人才短缺的战略之举。发挥高职院校资源优势,办好面向社会、面向人人的现代职业教育,努力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加快培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助力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
以扩大招生对象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江苏高职教育内涵式发展。强化服务意识,创新高职院校教学组织方式,面向成人和在职职工推行工学交替、弹性学制教育。探索全日制高职教育与成人专科教育乃至网络高等教育的衔接与融合。
二、实施内容
1.招生对象。具有本省户籍或在苏务工(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证明)、具有高中阶段学历或同等学力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役军人、进城务工人员及待业人员等。
2.招生院校。符合条件的省内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人员招生。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资源(学位、床位等)和生源状况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区域布局和各地生源分布情况确定参与“试点学校名单”。
考生原则上报考自己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招生院校。
3.招生专业。招生院校按照“社会急需、适合成人、易于就业”的原则,依托本校骨干优势专业相关资源,遴选设置有良好就业前景的招生专业,优先考虑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烹饪、电子商务、物流、现代农业、机械制造、焊接、汽车维修等在当地就业市场需求量大的专业。
同一地区同一专业的招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所高职院校。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4.招生计划。面向社会人员专项招生计划在各校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中单列安排。招生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所处地域和生源实际,申请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5.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招生的重要依据,是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招生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实际,科学制定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招生章程中须明确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考条件、办学层次、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录取规则、授课形式、教学总课时、学费标准、学籍管理、联系电话以及其他须知等。高校依据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须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公布执行。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在报考前应详尽阅读院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需在每年5月份向社会公布。
6.考生报名。考生先在网上报名,到所报考高职院校进行现场确认。招生学校确定考生网上填报、缴费及报名信息现场确认工作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名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底前。退役士兵考生资格在报名后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确认。
7.考试形式。招生院校采用“综合素质评价+职业适应性测试”的形式组织考试。具体要求由各招生院校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考生根据各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参加考试。每年7月份前完成考试。
8.招生录取。招生院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综合评价、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连同考生成绩,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8月份公布录取名单,9月底完成学籍注册工作。高职院校具体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管理。
9.教学安排。根据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结合社会人员实际,推行学分制改革,单独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实行弹性学制和弹性学期制。课程体系应包括专业核心课程、综合素质课程和实践技能课程等,明确教学总课时(总学分)、分段授课计划、授课形式和授课地点。实行单独编班(选课)单独教学,单独考核。考核(考试、考察等)内容应以全日制高职相同专业实施的课程标准为依据,侧重学员实际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及综合技能的操作。积极开展“1+X”证书试点,学员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其他渠道学习课程及取得成果,根据学分互认协议或认定办法进行学分认定与置换,可记入本人的学业学分。
10.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社会人员在校学生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学生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分类指导,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各项工作。注重加强校企合作,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每年9月份,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的学业年限可适当放宽,不低于3年,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三、 组织保障
1.统筹规划。试点先行、逐步推广。首批试点学校20所左右,确保13个设区市每市至少有一所试点学校,待积累经验后逐年扩大参与学校。招收社会人员工作要纳入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总体规划,从学校实际出发,充分听取教务、学工、招生、后勤、安保等部门的意见,实事求是报送招生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评价标准,保证人才培养同校同质。
2.健全机构。各招生院校要明确分管校级领导,落实专门机构和专人进行管理和实施,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统筹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须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并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经费保障。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实行财政性经费与办学绩效、教育质量等因素挂钩的拨款方式。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高职院校,要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报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学校要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奖助学金,扩大对退役军人、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原则上,这类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不低于50%。
退役军人可以按《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申请学费资助;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学费依据相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支出;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学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8〕68号),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支持员工带薪就读高职院校。
本办法自2019年起试行。